2007年1月10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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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场争夺“刘老根”
本报记者 朱乔夫 通讯员 江胜忠

  “刘老根”立在了义乌内衣一条街
  喜剧演员赵本山扮演的“刘老根”这一角色在全国可谓家喻户晓,精明的义乌人更是嗅出了其中的商机。不久前,义乌稠州中路内衣一条街上打出了以“刘老根”人物漫画像为标志的保暖内衣广告。该广告以其独树一帜的形象吸引了路人的眼球。“我们现在国内市场的销售形势一片大好。如果运用得好,我们不会将该商标仅仅用于内衣这一块,还要在整个服饰业扩张,让‘刘老根’最终变成中国的‘老人头’。”说起公司巧用“刘老根”品牌开拓市场的初步成功,义乌“嘉得莱”公司总经理杨波一脸自豪。
  事实上,早在2003年《刘老根1》播放后不久,公司就向国家商标总局申请注册“刘老根”商标。杨波说:“我们3年前申请注册的是服装类和药品类的商标。我们在申请时发现,赵本山在当年3月5日就提交了注册‘刘老根’的申请,不过他申请的是戏服类别,和我们没有冲突。”去年5月7日,“嘉得莱”首先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布的“刘老根”文字部分的商标注册证。

  “刘老根”成了众商家争夺的“唐僧肉”
  其实,抢注“刘老根”商标的现象并非刚刚开始,电视剧《刘老根》热播后,一些厂家就盯上了“刘老根”这一非常淳朴的名字。早在2003年,一个黑龙江双城人就花了2000元抢先申请注册了“刘老根”商标,申请了30类包括咖啡、糖、冰淇淋、酒、食盐、酱油等商品。据了解,目前仅辽宁省就有50多家企业申请以“刘老根”为注册商标。从“刘老根咸菜”、“刘老根酱油”到“刘老根化肥”、“刘老根铅笔”等不一而足。
  为保护自己创出的品牌,赵本山已委托代理人开始了“刘老根”商标的维权,以损害在先权利为由向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此前的“刘老根”商标注册公告。不难预料,一场围绕“刘老根”商标权归属的激烈交锋已是在所难免。究竟“刘老根”商标权应归属注册在先的各商家,还是《刘老根》剧组(制片人、编剧、导演抑或是演员本人)?如果是后者,其对“刘老根”是否具有在先权利?如果有,它又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在先权?

  “刘老根”仅仅是普通人名吗
  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省直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副主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王红燕律师。王红燕认为,这属于商标权与著作权的冲突问题,在对“刘老根”事件作出一个是非判断之前,有必要理清与“刘老根”有关各项权利的内容和彼此间的关系。
  “刘老根”本来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文字组合,其本身除了作为人名外并无任何其它含义。但在抢注商标的案例中,“刘老根”却因语境不同而使指代也有所不同,并被赋予了不同含义,成为了彼此联系又相互区别的不同客体。
  具体言之,“刘老根”既是该剧剧本名称,也是根据该剧本改编而成的电视剧的名称,同时还是电视剧里主要人物的名字。含义的不同,决定了“刘老根”成为不同权利的客体的可能性。事实上,本案中关于“刘老根”的几种权利正是相互交织缠绕在一起的。
  王红燕说,“刘老根”一词涉及的著作权有:《刘老根》剧本的著作权、电视剧《刘老根》的著作权、剧中“刘老根”具体形象的著作权。“刘老根”作为剧本名称,或根据剧本改编来的电视剧的名称是否受版权法保护,关键得看“刘老根”是否可以成为版权法上所称的“独立创作的作品”。如果“刘老根”享有版权,则就享有了在先的合法权利。
  王红燕认为,“刘老根”属于独立创作的作品,而非来自公有领域,“刘老根”具有原创性,应受到版权法保护。因此,“刘老根”作为剧本名称和电视剧名称属于剧本作者和电视剧制片人享有。因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剧本作者和电视剧制片人有权以在先权利启动法律程序争取合法权益。
  但也有专家认为,“刘老根”只是一个普通的人名,不提倡进行著作权保护。该专家说,电视剧热播后,“刘老根”的确是出名了,但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财富,不是作品本身的产物。从道理上讲,赵本山辛辛苦苦创造出这个角色,影响很大,但他没有抓住由此而产生的商机,这只能怪赵本山自己没有法律或者商业意识。不过,该专家也承认,优秀的影视剧作品中,凝聚了创作人员的大量心血,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秋后摘桃”是一种非常不道德的行为。